國際稅收協定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納事務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通過政府間談判所簽訂的確定其在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或條約,也稱為國際稅收條約。它是國際稅收重要的基本內容,是各國解決國與國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矛盾和沖突的有效工具。
概念的再認識和理解
1、國際稅收協定按參加國多少,可以分為雙邊稅收協定和多邊稅收協定。雙邊稅收協定是指只有兩個國家參加締約的國際稅收協定,是目前國際稅收協定的基本形式。多邊稅收協定是指有兩個以上國家參加締約的國際稅收協定,現在國際上還不多,但代表了國際稅收協定的發展方向。國際稅收協定按其協調的範圍大小,可以分為壹般稅收協定和特定稅收協定。壹般稅收協定是指各國簽訂的關於國家間各種國際稅收問題協調的稅收協定 。特定稅收協定是指各國簽訂的關於國家間某壹特殊國際稅收問題協調的稅收協定。
2.國際稅收協定的法律地位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法二者都屬於法律範疇,體現國家意誌,並且相互依存相互滲透。但國內法協調的是壹國內部的稅收關系,國際稅收協定協調的是壹個國家與另壹個國家的稅收關系,並且二者法律強制力的程度和表現形式是不同的。在處理有關國際稅務關系時,如果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發生矛盾和沖突時,大多數國家采取的是稅收協定優先的做法,也有壹些國家將國際法和國內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是優先還是服從。
協定風險
跨國企業常見的稅收協定風險為常設機構風險。鉑略咨詢Linked-F的會員普遍反應,根據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如果跨國企業總部向中國派遣管理人員,該管理人員可依據協定常設機構條款被判定為勞務型常設機構,從而跨國企業產生非居民區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及相應個人所得稅風險。
"外派遣人員是否構成機構場所或者常設機構,首先要通過基本因素進行定性,簡單說來就是判定外派人員是為誰工作。"鉑略咨詢的高級顧問陳棟先生總結傳達了國稅總局方面的意見,"如果稅務機關從企業提交資料能夠直接判斷出外派人員的相關風險是由境內公司承擔,另外其績效考核的主體也是境內公司,那麽可以直接判定該外派人員為境內公司工作,從而不構成常設機構;由於向境外支付管理服務費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從而承擔較高稅負的。但如果該管理服務費與派遣行為無關,原則上不會導致常設機構的認定。
常見分類
國際稅收協定的分類:
(壹)按參加國家的多少分
1、雙邊協定:指兩個國家參加締結的稅收協定。
2、多邊協定:指由兩個以上國家參加締結的稅收協定。
(二)按協定內容的不同分
1、單項協定:指涉及所得稅等專門稅種的稅收協定;
2、綜合協定:指涉及國家稅收壹系列問題的稅收協定。
(三)按照國際稅收協定涉及的內容範圍大小
1、壹般稅收協定
2、特定稅收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