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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取得的投資經營所得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對居民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46號(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範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目錄》規定項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範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企業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所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受讓方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受讓之日起,在剩余優惠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涉及的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明確:1、企業從事符合《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2、如企業既符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又符合享受《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壹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條件,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規定,1、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基礎設施項目,采用壹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壹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壹)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二)每壹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壹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2、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的其他問題,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的規定執行。

四、備案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從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開始,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的,無需再辦理備案手續。註釋: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2.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基礎設施項目建成並投入運營(包括試運營)後所取得的第壹筆主營業務收入。3.所稱承包經營,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壹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經營管理而取得勞務性收益的經營活動。4.所稱承包建設,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壹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工程建設而取得建築勞務收益的經營活動。5.所稱內部自建自用,是指項目的建設僅作為本企業主體經營業務的設施,滿足本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而不屬於向他人提供公***服務業務的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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