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去稅務局申請代開征收率為3%或5%(銷售不動產、不動產租賃)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2016年8月1日起,全國91個城市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展自開專用發 ?票試點工作。實行3個月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將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試點範圍由原來的91個城市擴大至全國。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 ?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 ?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試點範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通過增值稅發 ?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