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股東借款稅務問題

股東借款稅務問題

法律主觀: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 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 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也發布公告,強調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壹年而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壹條關於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客觀: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 上一篇:公司註冊成立後可以更改名稱嗎?
  • 下一篇:思想紀律和工作作風整頓活動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