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會知道,這樣的借款,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分紅款,還是要繳納分紅個稅,於是,就讓股東在每年年末之前還壹次,有需要的話,次年再借出來就是,用此方法來降低風險。
那麽如果我沒有在壹年內歸還,而是超過1年後再償還借款,這種情況要視同分紅,繳納個稅嗎?
這個問題,粗想好像不難得出答案,但是細想卻有些不明白,為此,下面將先為大家帶來壹個真實的案例,再在這個案例的基礎上,為大家將這個問題梳理清楚,主要在案例的基礎上,為大家解答4個問題:
1、個人股東借款跨年不還,可視為紅利分配的條件是什麽?
2、個人股東跨年後再歸還借款,是不是還要被視為分紅繳納個稅?
3、跨年不還,被視同分紅,繳納了個稅,將來股東將借款還給公司了,已經繳納的個稅是否可以退回?
4、案例中,公司因為沒有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而被處罰,是否公平?
壹、案例回顧
黃山市某咨詢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2007年4月成立,股東中,除寧波某投資公司外,還有3個自然人股東,分別是蘇某、倪某和洪某。
截止2010年年初,A公司借給3名自然人股東合計870萬元,這筆借款於2012年5月歸還,自然人股東從A公司所借的資金,並不是用於公司生產經營。
2013年2月,黃山市地稅局稽查局對A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
2014年2月,稽查局對A公司做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認定A公司少代扣代繳3名自然人股東的個稅174萬元,要求A公司補扣、補繳,並對A公司處罰款87萬元。
A公司不服,提請行政復議,復議結果為維持原處罰決定。
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壹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A公司向3名自然人股東出借資金,所借資金沒有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盡管3名自然人有歸還借款,但是歸還的時間超過了該納稅年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壹審判決的維持稽查局的稅務處理決定。
A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A公司上訴辯稱:
1、個人投資者歸還了借款後,仍然按照借款數額征收個稅顯然是錯誤的。
2、稽查局忽略了公司已經繳納94萬元的事實,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也沒有規定,納稅年度終了後多久內還款。稽查局稽查時,3名自然人股東已經還清了借款,該借款不能視作企業對投資者的紅利分配。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壹審法院的判決正確,駁回了A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評析
案例中,A公司敗訴了,盡管3名股東在2012年時將借款全部還清,仍然要視為分紅補繳個稅。對於這個案例,是否合理,估計看的人也會有不同的意見,在下面對4個問題的解答中,我再分別說出自己的意見。
1、個人股東借款跨年不還,可視為紅利分配的條件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