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實現。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第二條《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規定:
(壹)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不征收。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壹部分。是否征收所得稅分為以下不同情況:
1.對符合條件的其他居民企業的直接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
2.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證券投資基金分銷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