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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證券管理產品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4)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股權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所得。

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實現。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第二條《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規定:

(壹)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不征收。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壹部分。是否征收所得稅分為以下不同情況:

1.對符合條件的其他居民企業的直接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

2.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證券投資基金分銷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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