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案例
近期稅務人員在進行風險處理時發現,壹般納稅人A企業於2021年5月從平安保險公司取得了五份購車保險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200000元,稅金12000元,會計賬載信息中分別作了管理費用和銷項稅處理,賬載稅金及附加計提繳納中均未體現財產保險印花稅核算記錄,"金三"系統也未查詢到相應的繳稅記錄。最後,A企業被稅務局通知補繳2021年度財產保險印花稅212元及相關滯納金。 納稅人提出,沒有簽訂合同為什麽需要繳納印花稅?政策依據
壹、追溯所屬期為2022年7月1日之前的購車保險,按照”實體從舊“原則適用: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第壹款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二、所屬期2022年7月1日之後的購車保險適用: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三、新舊政策期內均適用的有效規章條款: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五條規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壹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37號)第二條關於財產保險合同的貼花問題規定,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風險提示
1. 從抽樣涉稅風險分析,納稅人購買車輛保險後壹般不會簽訂合同,只獲取保險單和發票。這種情況導致部分納稅人自然忽略了車輛保險繳納財產保險印花稅的規定。這種情形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而且占比較大。雖然車險印花稅的涉稅金額壹般不大,但按照征管法規定,違法後會存在加收滯納金、按違法性質可能存在行政處罰以及納稅信用評價受到影響等情形。 2. 保單記載金額壹般不區分金額和稅額,因此在計算車險財產保險印花稅時要以保單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3. 根據”六稅兩費“系列稅收減免政策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結合對應期間的政策享受相應的印花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