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企業家尤其是民營企業家,其壹路走來真的很不容易,大部分都是白手起家,經過自己的長期不懈的壹點點打拼積累起來的財富。大部分企業家對自己的資產沒有明確的概念,也從未考慮過自己的資產是否存在風險以及存在多大的風險,更不用說采取手段來規避了。隨著經濟 社會 的發展、各項法制不斷的完善,壹旦這種風險發生,對企業和企業家來說都是致命的,有時甚至在自己都不清楚的情況下因為公司的經營問題而麻煩纏身,往往損失慘重,甚至背負巨額債務、惹上官司,更有甚者導致自己的畢生心血付諸東流。
壹、幾種常見的違法形式:
1、有很多人認為企業的錢就是“我”的錢,企業的事就是“我”的事,“我”的事也是企業的事。由此壹些企業家認為公司賬上的錢閑著是種浪費,想當然的拿來自己用,通過向企業“借款”等方式,變相的把企業的錢轉移到自己“口袋”裏,自以為很高明,殊不知已涉嫌出資人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
2、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如果股東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資購買資產登記在其或其家人名下,然後將不動產(如房屋)或動產(如 汽車 )等資產無償或收取壹定租賃費租給公司使用。自認為這種方式“完美”規避了所有風險,殊不知已涉嫌偷逃稅款的違法行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相關規定: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財產所有權登記在投資者個人或其家庭成員名下的,不論這部分財產是否無償或有償讓企業使用,其實質都是企業對該股東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利潤分配,應視同該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企業在使用的登記在股東個人名下的資產,不得在企業賬務上計提折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的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有什麽法律風險呢?
1、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2、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為無效,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獲得借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現行稅法關於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而長期不還的處理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即股東從公司借款,沒有用於公司經營,只要超過壹年不歸還,在稅務上是認定為公司對股東的利潤分配,需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目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綜上,為避免產生法律風險,股東向公司借款應盡量合法。“合法”應當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內容、借款用途、債權債務關系合法等。當然,可能還會涉及到稅務風險,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向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