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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後多久進行稅務登記?

公司成立後三十日內進行稅務登記。

公司壹般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稅務登記。具體如下: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辦理稅務登記資料清單如下: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綜上所述,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並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修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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