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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偷稅案件的程序

法律分析:稅務機關在受理稅收案件時,應當聽取知情人、相關單位和群眾的意見,根據違規行為確定調查方式。

1.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數額較小,不需要組織調查就可以定性的稅收案件,可以不予立案。

2、違法行為嚴重、情節惡劣、案情復雜、數額較大、涉及面廣、影響大,需要組織查處的稅收案件,應當立案。具體立案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3.對需要立案調查的稅務案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的承辦人或承辦人員提出稅務案件立案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核批準後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轉移、隱匿財產,不繳納應納稅款,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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