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性支出是每個企業都必須發生的重要成本,也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主要項目。工資支出也是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補充養老金、補充醫療保險等稅前扣除項目的計算基數。工資支出是否正確,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的正確性。筆者認為,工資費用稅前扣除要註意扣除前提、扣除範圍、扣除標準等細節問題。具體來說,工資費用稅前扣除要註意以下九個細節。
第壹,工資費用扣除的前提是“實際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可見,稅前扣除工資的前提是必須實際支付。即企業稅前扣除的工資費用,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費用。賬面已計提但未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在納稅年度稅前扣除,實際發生後才允許稅前扣除。在確定實際工資支出時,應按“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的借方金額扣除,還應註意工資發放單必須有領取工資職工的真實簽名。
二、工資不包括“三費、五險、壹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就業或者受雇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工資性支出的扣除標準是“合理性”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有合理的工資才能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把握以下原則:(1)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職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5)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在確認合理的薪酬支出時,尤其需要將薪酬支出與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區分開來,同時也要註意不包括違法支出和與收入無關的支出。此外,國稅函〔2009〕3號文還規定,國有企業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符合條件的福利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並隨工資薪金壹並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通知》(第3號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費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稅前扣除。
五、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的年度工資薪金可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4號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扣除。
六、安置殘疾人的工資可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安排殘疾人的,在實際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100%扣除。殘疾人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者使某些組織或者功能異常,完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關於安置殘疾人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才能享受殘疾職工工資100%的扣除:(1)依法與每名殘疾人簽訂合同1年以上(含1年)。(2)每個被安置的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定期支付給每名殘疾人,不低於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適用於企業所在區縣的最低工資標準;(4)具備安置殘疾人的基本設施。
七、“季節工、臨時工”等工資可以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規定,企業聘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退休人員和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發生的實際支出,應當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工資薪金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可見,企業工資支出的對象既包括正式員工和合同工,也包括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的退休人員和對外勞務派遣的工人。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發生的費用,有兩種情況應在稅前扣除:壹是按照協議(合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視為勞務費用;第二,直接支付給職工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其中,屬於工資薪金的費用,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八、工效掛鉤企業的“工資儲備基金”可在當年實際發生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2009〕98號)規定,原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未實際繳納但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在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際繳納時,可在實際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繳納
九、與收入無直接關系的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不能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稅務總局部分定點聯系企業稅收風險整改工作的通知》(稅務總局652號[2014])規定,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等與企業取得的收入沒有直接關系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通知還規定,企業超出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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