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退。個人所得稅是月預繳,年清算的計算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個別月份需要預繳個人所得稅,但年度匯算清繳時不需要繳稅的情況。因此,退稅可以在下壹年個人所得稅最終結清時進行。
申請退稅有七個正當理由:
1.上壹年度年綜合所得不足6萬元,但平時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2.上壹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
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收入不足,扣除費用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不足;
4.未被公司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項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度稅率;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或未充分享受殘疾人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等綜合所得稅優惠;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但不在預繳稅款時扣除。
綜上所述,年收入6萬以下的,可以申請上半年退稅。如果勞動者的工資達到繳納個稅的標準,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