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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白油稅率

法律分析:在現行增值稅標準稅率17%和增值稅低稅率13%的基礎上,營改增試點壹般納稅人增加11%和6%兩個低稅率。

(1)納稅人的銷售、勞務或進口貨物(2、3項規定除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制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農產品及其他特定貨物。

(3)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然而,除非另有說明。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5)營改增後,現代服務業增加6%,其中交通運輸11%,有形動產租賃17%。

包括營改增在內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和勞務的征收率為3%。出口商品的稅率為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條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活動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稅活動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的營業額。

第九條條例第壹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條例第壹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除本細則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繳納營業稅義務的單位為有應稅活動並收到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第十壹條單位以承包、租賃、聯營方式經營,承包方、承租方、關聯方(以下簡稱承包方)有應稅行為,承包方以發包方、出租方、關聯方(以下簡稱發包方)名義經營,發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發包方為納稅人;否則,承包商應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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