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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的十個個稅問題

本文結合《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相關規定,為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解答十個個稅問題。

本文結合《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相關規定,為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解答十個個稅問題。

1、本辦法所稱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哪些?

根據文件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壹)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2、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是誰?

根據文件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3、計算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應堅持什麽原則?

根據文件第五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文件第七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個體工商戶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根據文件第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個人所得稅稅款;

(二)稅收滯納金;

(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五)贊助支出;

(六)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6、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能否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根據文件第十七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7、個體工商戶發生的難以分清的費用如何扣除?

根據文件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8、個體工商戶發生的開辦費如何扣除?

根據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於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壹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9、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扣除?

根據文件第三十六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10、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

根據文件第二十壹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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