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壹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壹)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壹)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並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範圍、形式應當按照便於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並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範圍內進行公布。
因此,如果稅務機關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核定,即符合政策規定。另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壹般根據行業應稅所得率核定定額,建議查看《核定定額通知書》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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