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其他個人銷售其收購(自建)的房地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銷售額為全部收購價款及價外費用減去該房地產的原收購價格或收購該房地產時的評估價格後的余額,按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的規定:“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十五)個人銷售自住住房。"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的規定:“5。個人出售購買不滿2年的住房的,按照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以上政策適用於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以外的地區。
個人出售購買不滿2年的住房的,按照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銷售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按銷售收入與購房款的差額,減按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個人購買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以上政策僅適用於北京、上海、廣州、深圳。"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特別說明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第五條規定:“(壹)個人轉讓其所購住房並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轉讓其所購住房並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的,以銷售金額為房屋購買價款扣除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後的余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及物動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4號)。”......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