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公司借款涉及個稅嗎?
應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具體如下:
壹、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投資者,企業借款給企業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借款期限超過壹年或者年度終了,尚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款項,應視情況按規定稅目繳納個稅。
1、若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發生的借款,則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若是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發生的借款,則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如果借款人為員工(非投資人),則應分清借款是為個人所用,還是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比如備用金)。
1、屬於個人借款的,借款期限超過壹年或年度終了,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屬於員工出差向公司借用備用金情況的,則不用繳納個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第二條。
個人向公司借款會計分錄
個人向公司借款,應該通過其他應收款核算,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
貸:庫存現金
報銷及還款時:
借:庫存現金
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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