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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參保記錄證明

第壹條為規範福利企業資質認定,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行為,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福利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安置殘疾職工占職工總數25%以上,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於10人的企業。

第三條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職工,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載明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殘疾的人員,或者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8)的殘疾人。

第四條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企業與每壹名依法安置就業的殘疾職工簽訂了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且每壹名已安置就業的殘疾職工在本單位實際從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復就業的情況;

(2)企業申請資格認定前壹個月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職工平均人數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以上(含),且殘疾職工人數不低於10人;

(3)企業在申請資格認定前壹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了不低於本區縣(含縣級市、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企業在申請資格認定前壹個月為每壹名安置的殘疾職工按月足額繳納區縣(含縣級市、旗)人民政府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五)企業有適合每個殘疾職工的工種和崗位;

(6)企業內的道路和建築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

第五條申請福利企業認定的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認定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認定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確定,並報民政部備案。

第六條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認定時,應向認定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壹)福利企業資格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可行性報告;

(四)企業與每位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企業職工總數的證明材料;

(6)殘疾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8);

(七)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位殘疾職工支付工資的證明;

(八)社保部門為每位殘疾職工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9)殘疾員工崗位說明書;

(十)企業內部道路和建築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證明。

第七條認定機構收到認定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意見。

第八條認證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發證機構對殘疾人證書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需要進壹步核實殘疾工人的工作崗位和無障礙設施等。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認定機關經審查,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福利企業證書,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查認定意見。鑒定機關應當在殘疾人證上加蓋“已就業”印章。

對不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不予認定,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職工或者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認定機關申請認定。

認可機構應在收到認可申請的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確認意見;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取消其福利企業資格,收回其福利企業證書,並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壹條申請人對認可機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福利企業證書樣式由民政部制定,審核意見樣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認定機關會同主管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進行年度檢查。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殘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等級1-8)》報送認定機關審核時,認定機關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並回復,屬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以18辦理。

第十五條認定機構對福利企業進行資格認定、驗證和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7月6日+0日起施行。《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閩府發[1990]21號)、《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職工暫行規定》(閩府字[1989]37號)、《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地區福利企業資格審核確認的通知》(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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