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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前期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征收方法

1.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2008〕299號)要求,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1。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按季(或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為住宅、商業用房、其他建築物、附著物和配套設施開發產品。竣工前預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應按規定的預計利潤率按季(或按月)計算,提前計入利潤總額,待開發產品竣工結算應稅成本後,再按實際利潤進行調整。

二、預期利潤率按以下標準確定:

(1)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2.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郊區的,不得低於15%。

3 .位於其他區域的,不低於10%。

(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

保障性住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不得低於3%。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開發建設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竣工銷售前取得的預售收入,按規定的預計利潤率按季(或按月)計算預計利潤,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A類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以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預售收入進行初次納稅申報時,必須附相關部門批準開發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證明等相關文件。凡不符合條件或未附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按非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規定執行。2.也請參考兩個重要文件:國稅發[2006]31號和國稅發[200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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