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預期利潤率按以下標準確定:
(1)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2.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郊區的,不得低於15%。
3 .位於其他區域的,不低於10%。
(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
保障性住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不得低於3%。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開發建設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竣工銷售前取得的預售收入,按規定的預計利潤率按季(或按月)計算預計利潤,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A類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以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預售收入進行初次納稅申報時,必須附相關部門批準開發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證明等相關文件。凡不符合條件或未附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按非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規定執行。2.也請參考兩個重要文件:國稅發[2006]31號和國稅發[2009]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