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第五條規定:“當期允許扣除的地價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待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待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已支付的土地價款。
本期銷售的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是指本期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築面積。
房地產項目的實用建築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的總實用建築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計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築面積。
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征收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三。根據《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及輔助服務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40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規定》(財稅[2065 438+06]36號)第壹條第(三)項為650,
房地產開發企業壹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老房地產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拆遷補償款,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當事人交款、拆遷補償費收據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真實性的材料。
......
18.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本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執行。之前應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以抵扣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86號):“1。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和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按照財稅[2065 438+06]140號第七條、第八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