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去稅務局補稅,彌補國家損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除非虛開發票情節輕微,否則壹般不會免除刑事責任的。
單位發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動去稅務局補稅罰款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嗎按照金額大小,如果在稅務機關處理的範圍內,並已經處理完畢,不再追究法律責任,那麽就沒有什麽其他責任了。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沒有刑事責任沒有刑事責任。只是取得的發票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再就是根據票據法,繳納壹部分罰款。
掛靠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掛靠的公司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首先掛靠行為本來就是違反公司法的
虛開增值稅發票又違反票據法
肯定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虛開增值稅30萬,能緩刑嗎《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使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發現並且已補交稅款,是否還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善意取得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購買方不知道對方是虛開),只補稅不罰款不交滯納金,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不是善意取得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繳納罰款,也必須追究刑事責任。但補繳稅款的,使國家損失得到彌補,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稅務人員有什麽責任1.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稅局稅務人員沒·有什麽責任;
2.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公司購買虛開增值稅進項發票,經辦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1第壹種意見是"50萬元以上"
該意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年10月17日,法發[1996]30號,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最高法解釋"明確規定,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
2第二種意見也是"50萬元以上"
但該意見理由不同於第壹種意見,其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法研[2014]179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給西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電話答復指出,"為了貫徹罪刑相當原則,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可以不再參照適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在新的司法解釋制定前,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是,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3第三種意見是"250萬元以上"
該意見依據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法研[2014]179號),但是與第二種意見有不同理解。該意見認為,同樣是涉稅犯罪,根據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25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根據"最高法解釋"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 50 萬元以上的,也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從犯罪性質、危害後果看,兩罪並無多大區別,僅因制發解釋的時間不同,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卻相差數倍。因此,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的標準為250萬元以上,這才能體現罪刑相當原則。
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增值稅壹般發票有虛開風險嗎當然有。
如果小規模貨物運輸企業虛構運輸業務、提供虛假運輸手續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也會是虛開。
但虛開發票的責任由申請代開的企業承擔。
因為稅務機關代 開 發票,只對資料的齊全性和完整性負責,真實性由企業自己負責。
虛開增值稅壹千萬緩刑學學刑法,拋棄幻想。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