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2、小規模納稅人、壹般納稅人給個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服務,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2、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3、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4、拆本使用發票的;
5、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6、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8、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9、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綜上所述,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