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特殊情況下,回收期可延長至65,438+0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填寫錯誤的專用發票,應及時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廢並重新開具。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退款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反面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處理。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同時清算新發票稅額和原發票稅額,多退少補;對不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納的稅款或者抵扣下壹次正常納稅申報。”
關於納稅要求的相關規定:
1,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有關。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壹個季度。
2.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壹個納稅期的納稅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3、5、10或者15為壹個納稅期的納稅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5申報匯算清繳上月應納稅款。季度納稅期的規定只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3.屬於保稅加工、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經批準轉為內銷的,應當在向海關申報內銷當日按照稅率退稅,並補繳延期稅款利息。遞延稅款利息的計算是從本合同第壹批材料進口之日起至國內銷售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