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第三個問題不是太明白,給妳提供壹些政策,可以參考: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五條“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壹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汙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註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壹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董事會費要在企業發生的時候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
八、關於董事費的征稅問題
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支付給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