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撤銷後對法人的限制:(1)工商黑名單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能新設公司,不能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2)稅收會限制生活。稅收不僅限制法人和負責人,還包括股東、監事、財務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其名下的其他公司不能正常報稅,不能參與國企投標。(3)企業法人不能辦理社保、貸款、移民。(4)限制高消費,防止坐飛機和高鐵,防止子女出國留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