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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

12個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持票人可在付款期限內隨時向票據承兌銀行提示付款。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不得超過10天。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通過采用電子簽名和可靠的安全認證機制,可以確保其唯壹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票據被克隆、塗改、偽造、丟失和毀損的風險。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保證、承兌、交割、背書、質押、貼現、再貼現、再貼現等所有票據行為均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進行,可大大提高票據流轉效率,降低人力和財務成本,有效提高金融和商業效率。

從發出之日到收到之日都可以收到。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通過采用電子簽名和可靠的安全認證機制,可以確保其唯壹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票據被克隆、塗改、偽造、丟失和毀損的風險。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保證、承兌、交割、背書、質押、貼現、再貼現、再貼現等所有票據行為均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進行,可大大提高票據流轉效率,降低人力和財務成本,有效提高金融和商業效率。出票人或背書人在電子銀行承兌的匯票上記載“不可轉讓”事項的,該電子商業匯票不再被背書。匯票在提示付款後,不得轉讓和背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和相關批準文件,並同時提供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所列報告、文件、證件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僅供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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