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課稅對象的屬性,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
2、根據稅種在稅制結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為主體稅和輔助稅;
3、以稅收收入的實體形態為標準,可分為實物稅和貨幣稅;
4、根據稅收的征收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享稅;
5、以征收的延續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
6、根據課稅客體,可分為對人稅和對物稅;
7、根據稅收和價格的組成關系,可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
8、根據計稅的標準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復合稅;
9、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準,可分為壹般稅和目的稅;
10、根據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可分為單壹稅和復合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