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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救災是否是有償援助?災後重建是否需要經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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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地震後重建政策文件匯編

彭州市工業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

目 錄

壹、《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08〕21號)摘編 ………………………………1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62號)摘編………………………………5

三、《國土資源部關於實行保障災後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119號)摘編………………6

四、《中國銀監會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銀監發[2008]36號)摘編 …………………7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川府發[2008] 20號)摘編 …………………8

六、成都市相關政策 摘編 …………………11

七、彭州市災後重建及招商引資政策建議…………13

壹、《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摘編

(壹)財政支出政策。

中央財政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包幹使用”的原則,采取對居民個人補助、項目投資補助、企業資本金註入、貸款貼息等方式,對城鄉居民倒塌毀損住房、公***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工農業恢復生產和重建等給予支持。

1、工商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中央財政對國資委管理的中央國有重點骨幹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采取按因災毀損恢復重建投資的壹定比例註入資本金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其中,註入資本金資金從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中安排。

2、中央財政對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生產和重建,通過項目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給予支持。

3、對地方工商、旅遊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除中央財政對受災嚴重地區的重點行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外,原則上由地方負責統籌考慮資金支持辦法。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註資等方式,支持受災嚴重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恢復重建。

(二)稅收政策。

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

1、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範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

2、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促進就業:

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以上優惠政策中,除增值稅擴大抵扣範圍政策外,凡未註明優惠期限的,壹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為了減輕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基金、收費負擔,三年內對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用電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水路客貨運附加費。

四川、甘肅、陜西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建築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鐵路工程質量監督費;對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采礦登記費、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對電力企業全部免收電力監管費。

四川、甘肅、陜西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準屬於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金融政策。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

1、對受災地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受災地區地方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滿足資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資金,支持當地恢復重建合理的信貸需求。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在受災地區沒有營業網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開展跨地區貸款業務,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延長還款期限六個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

2、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重點企業、支柱產業、中小企業和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災地區吸納就業強、產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加大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壹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1、支持受災機構通過債券市場募集災後重建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各類債券用於補充資本金和災後重建信貸資金來源。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非金融企業等通過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鼓勵融資創新,支持有穩定收益的交通、水務等基礎設施項目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鼓勵開展針對受災地區重建發展的直接投資和集合理財、專項理財業務。

2、支持受災地區企業通過股票市場融資。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安排受災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資,優先審核擬將募集資金投向受災地區和生產受災地區重建、安置急需物資的公司的融資申請。支持受災地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資產註入和整體上市。支持證券交易所適當減免受災地區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費等費用。加強對受災地區企業的上市培育服務,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

加強受災地區信用環境建設:

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積極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促使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金融業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可持續的原則支持災後重建,防止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

(五)產業扶持政策。

1、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農牧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大型發電設備基地、高新技術、環保建材等產業以及化肥、農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

2、調整產業結構。產業恢復重建要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提高技術水平。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汙染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汙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壹資”落後產能給予適當獎勵。

3、優化產業布局。對不適宜原地重建的企業要異地遷建。在成都、德陽、綿陽、廣元等地將企業相對集中,形成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使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中區。

4、改善產業發展環境。在恢復重建期內,按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要求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實行直購電試點。

(六)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對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2、劃撥土地。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規劃易地重建村莊確需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並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業用地,實行劃撥土地。

3、降低地價。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

4、增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留成。為支持受災嚴重地區的礦山企業恢復生產和發展,三年內將四川、甘肅、陜西三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額留給地方。

(七)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加大就業援助:

1、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2、對因災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3、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為解決四川受災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傷亡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在地方盡快實行市級或省級統籌、動用歷年結余、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的基礎上,仍有不足的,可動用部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助、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對因災困難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按《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達到退休年齡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 62號)摘編

(壹)企業所得稅

1、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進出口稅收

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征進口環節稅收。

三、《國土資源部關於實行保障災後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19號)摘編

(壹)加快編制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災後重建用地規模和布局

1、優先核定重建用地規模。依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送審稿)確定的初步規模,考慮災後重建的實際需求,本著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優先核定災區建設用地總規模,統籌對城鎮、農村、基礎設施、產業建設等各項用地規模作出安排,妥善解決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為各類重建規劃用地安排提供依據。

2、統籌和優化用地布局。《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優先安排過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農民生產與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適當調整基本農田布局,根據城鄉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規模和城鄉用地比例,形成有利於城鄉統籌發展的建設布局。規劃要相對集中工礦用地,適度撤並自然村落,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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