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位作為土地增值稅結算中的可售部分,與“其他類型不動產”壹樣,與“商鋪”、“寫字樓”分攤成本。如果僅從受益者和建設方式的角度考慮地下停車位的成本分攤,會將稅務和企業都拖入無休止的細節爭論的困境,結算的技術難度也會增加。
增值稅是以貨物(包括應稅服務)在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壹種流轉稅。從稅收原理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沒有增值不征稅。
以下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用具;
3.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專用物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
7、銷售自己用過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在稅務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壹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房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被征收和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壹)隱瞞或者謊報房地產交易價格的;
(二)提供的扣除額不真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交易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