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稅法體系的基本架構形成於“利改稅”階段。
如下:
1.稅收基本法(亦稱稅收通則)
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在稅法體系中起著稅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內容壹般包括稅收制度的性質、稅務管理機構、稅收立法與管理權限、納稅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征稅機關的權利和義務、稅種設置等。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壹的稅收基本法,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將研究制定稅收基本法。
《民法典》正式制定、頒布和實施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1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中提出“研究啟動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法典化的漣漪業已由民法向其他法域擴散。
盡管其中並未明確將稅法典編纂列入立法工作計劃,但稅法長久以來被視為特別行政法部分,且稅法典編纂的各項條件已趨於成熟,故制定稅法典已是題中應有之義。
2.稅收普通法
稅收普通法是根據稅收基本法的原則,對稅收基本法規定的事項分別立法實施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法等。
從稅收工作的角度來講,稅法體系往往稱為稅收制度。壹個國家的稅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體制下設置的稅種以及與這些稅種的征收、管理有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級成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總和。換句話說,稅法體系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制度(簡稱稅制)。
3.稅法體系
稅法體系中各稅法按基本內容和效力、職能作用征收對象、權限範圍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