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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單位到單位開手續費發票的面單位?

某稅務部門對我單位進行稅務檢查時,將我單位收到的發票送相關稅務機關進行鑒定,發現上壹年度(2008-2009年)的部分發票是供應商使用其他單位的發票(真發票和普通發票)開具給我單位的(我單位並不知情,發生的經濟業務也是如此)。現在稅務部門想把所得稅還給我們單位,罰款,交滯納金,不同意我們單位。

1,我單位和對方是真實交易;

2.我們獲得了真正的發票;

3.對方公司借用他人真實發票時,我公司作為收票人不可能識別稅務部門將哪張發票賣給哪家公司使用,這應該是稅務部門發票管理的職責;

4.應該允許我司找開票公司兌換有效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可以換取真實有效的發票後抵扣。為什麽我們的普通發票不允許我們兌換稅前費用?

6.為什麽這是稅務部門發票管理的責任?讓我們忍受吧。

請問我的單位應該怎麽做?

當地稅務機關的處理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都要求納稅人依據合法有效的會計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什麽是合法有效的記賬憑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壹,發票必須真實;其次,開具單位必須按規定開具發票。這兩點顯然是必須的。

根據妳的問題,對方公司明顯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也就是說妳公司取得的發票是不合法有效的,所以不能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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