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取回代扣代繳個稅的手續費也要繳稅
2010-2-25 15:36 中國稅務報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壹條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並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本文將對企業根據上述規定所取得的手續費所涉及的稅務問題進行分析,企業取得該項手續費返還收入主要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規定,代理業屬於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因而,對於企業所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嚴格意義來講應按服務業中的代理業繳納營業稅,實務處理中卻常因該筆收入是從稅務機關取得而模糊了征稅概念。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壹條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但因該政策的適用主體是儲蓄機構,因而,實際操作中各地並沒有普遍對“三代”企業就此款項征收營業稅,值得註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對此行為已經作出征稅規定,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的函》(桂地稅函[2009]446號)明確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從上述分析來看,企業取得代扣代繳手續費應該繳納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
對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手續費的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單位取得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並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這兩個規定明確了手續費返還收入應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對於返還手續費在發放給個人時是否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通常是將所有發放給個人的手續費都作為免征個人所得稅進行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 存款利息昕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足以說明對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省市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範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範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而,對於企業取得的該項手續費返還收入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中,對於用於該項工作的支出也同時計入到支出中,參與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