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全民參保計劃,進壹步提高基本醫保參保質量,保障參保群眾權益,優化參保繳費服務,按照國家、省相關要求,日前我市醫保、財政、稅務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我市醫療保險參保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退休職工待遇辦理、參保關系轉移接續等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 新政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 。從內容上來看,主要變化有以下幾方面。 01 追溯報銷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並規定補繳有效時限 1. 調整前 ,職工醫保 首次 參保人員繳費到賬後享受待遇。 調整後 ,繳費 當月 享受醫保待遇。 2. 調整前 ,靈活就業人員 中斷繳費期間,待遇不予支付 。 調整後 ,靈活就業人員 中斷繳費不超過3個月的,再次繳費同時補繳此次中斷期間欠費的,斷繳期待遇給予支付;未在規定時間內補繳或斷繳超過3個月的,今後不予補繳,其間職工醫保待遇不予支付。 02 逐步取消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的捆綁關系,並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及躉繳基數 1. 調整前 ,退休人員需 先辦理養老退休 ,再辦理醫保退休。 調整後 ,只要參保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符合規定 ,即可單獨辦理醫保退休。 2. 調整前 ,辦理醫保退休累計繳費年限 需滿25年 。 調整後 ,辦理醫保退休時, 男職工累計繳費年限需滿30年,女職工仍為25年 。 3. 調整前 ,繳費年限不足的, 按退休時間的上月繳費基數進行躉繳 。 調整後 ,繳費年限不足的, 按辦理退休醫保待遇當月執行的核定標準進行躉繳 。 03 明確跨制度、跨統籌區參保的待遇銜接原則,避免待遇空白期 為避免參保人身份切換時出現待遇空白期,《通知》明確, 參保人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的,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繳費後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其中, 切換為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的 ,在參保繳費當月補繳轉移接續期間保費的,接續期間醫保待遇予以支付; 切換為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的 ,在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待遇,中斷繳費期跨自然年度時,補繳上年度保費的,接續期間醫保待遇予以支付,未跨自然年度時,無須補繳,接續期間醫保待遇予以支付。 04 明確對重復參保行為說“不”,減少個人繳費負擔和財政補助壓力 《通知》首次提出重復參保的界定及處理原則,同壹時間段內同壹參保人在同壹地區或不同地區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視為重復參保。參保人員在我市和其他地區已出現重復參保的,暫停我市醫保待遇支付。 調整前 ,外地來連大學生,入學當年參保繳納下壹年度保費後, 入學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也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調整後 , 已在其他地區參保的外地大學生,在入學當年仍享受原參保地政策,未參保的可在繳納入學當年保費後,給予支付入學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醫保待遇。 新政落地後 將有利於今後合理設定參保擴面目標 落實參保繳費政策 完善參保繳費服務機制 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服務等 具體政策詳見《通知》原文↓ 大連市醫療保障局 大連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關於做好我市醫療保險參保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大連市稅務局各基層局,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轉發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遼醫保發〔2020〕15號)要求,深入推進全民參保計劃,進壹步提高基本醫保參保質量,保障參保群眾權益,優化參保繳費服務,現就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壹、關於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 (壹)按月參保。 首次在我市參保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的人員,繳費當月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中斷繳費的,中斷次月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再次繳費的,繳費次月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及補費。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醫保費的,應依法補繳。其中,欠繳3個月(含)以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再次繳費當月整體補繳此次欠繳期間保費的,其間職工醫保待遇按規定予以支付;未在規定時間內補繳的,其間職工醫保待遇不予支付。欠繳超過3個月的,其間職工醫保待遇不予支付。欠繳職工醫保費的職工,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辦理退休、調轉工作關系、死亡等原因在我市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或銷戶手續時,應按規定補繳後方能辦理。 (三)靈活就業人員斷繳及補費。 具有我市戶籍或持我市居住證,年滿18周歲,且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均可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靈活就業人員斷繳職工醫保費時,屬斷繳3個月(含)以內的,再次繳費當月補繳此次斷繳期間保費的,其間職工醫保待遇按規定予以支付;未在規定時間內補繳的,今後不予補繳,其間職工醫保待遇不予支付。屬斷繳超過3個月的,不予補繳,其間職工醫保待遇不予支付。 (四)職工醫保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高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以下簡稱“核定標準”)300%的,以核定標準的300%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核定標準60%的,以核定標準的60%為繳費基數。無法認定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職工以核定標準為繳費基數,新入職職工以本人入職當月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核定標準為繳費基數。 (五)退休待遇。 我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申請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 1.繳費年限。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在我市實際繳納職工醫保滿10年。 2.規定年齡。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我市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後(央屬或行業單位等人員按規定辦理退休後),不得在我市繼續繳納職工醫保,應及時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退休條件或未在我市辦理養老保險退休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在我市繼續繳納職工醫保,未在其他地區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的,可向我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3.保費躉繳。參保人員達到規定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我市規定的,應按其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當月執行的核定標準為繳費基數和6%的比例壹次性躉繳所差年限的職工醫保費,自躉繳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4.視同繳費年限。在我市參加職工醫保,且在我市辦理養老保險退休或按規定不在我市參加養老保險的央屬或行業單位等人員,在我市申請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時,用人單位職工2004年1月1日之前,靈活就業人員2002年4月1日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在我市參加職工醫保,但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未在我市辦理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含上述央屬或行業單位等人員),不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除外),個人賬戶劃撥基數按本市上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退休金執行。 (六)關於領取失業金人員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方式。 領取失業金人員應繳納的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從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中扣繳。 二、關於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 (壹)集中參保 。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參保繳費實行集中參保和預繳制,參保人員原則上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稱為“集中繳費期”,具體繳費時間以稅務部門每年公布為準)壹次性繳納下壹年度保費後,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即“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期”)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二)中途參保。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未在集中繳費期或規定期限內參保繳費的,可在繳費年度的1至9月補繳當年度保費,自補費滿2個月後的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以下特殊中途參保情形,應按年度標準繳費並從規定時間起享受待遇: 1.學生。我市中小學、大中專院校和科研院所入學當年集中繳費期內隨所在學校參保繳納下壹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的人員,入學當年已在其他地區參加醫療保險的,繼續享受原參保地醫療保險待遇;未在其他地區參加醫療保險的,可在當年集中繳費期繳納入學當年度保費,並自當年9月1日起享受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學生在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期內到其他地區大中專院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的,在入學當年學籍地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我市住院治療標準支付。 2.新生兒。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參保並繳納出生當年度保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出生3個月內的新生兒,在出生次年參保且僅繳納出生次年保費的,自繳費當年1月1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3.醫療救助人員。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人員,自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4.新落戶人員。未在其他地區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我市落戶當年參保並繳納當年度保費的,自繳費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5.特殊情況。非個人原因導致未能在規定的繳費期內參保的人員,補繳當年度保費後,參照上述情形享受待遇。 三、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轉移接續 (壹)跨統籌地區參保關系的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不得重復參保和重復享受待遇,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單位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由單位為其申請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及城鄉居民等參保人員由個人申請辦理。醫療保險待遇接續辦法如下: 1.職工醫保參保關系的轉移接續。辦理職工醫保參保關系轉移接續的人員,在我市首次參保繳費當月(再次繳費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參保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出現中斷繳費的,參照我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轉移接續。辦理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關系轉移接續的人員,在參保關系轉入我市前已連續2年(含)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且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切換為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的,在我市首次參保繳費當月(再次繳費次月)起享受待遇,在我市參保繳費當月補繳轉移接續期間保費的,其間醫保待遇予以支付;切換為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的,在我市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待遇,中斷繳費期跨自然年度時,補繳上年度保費的,其間醫保待遇予以支付,未跨自然年度時,無須補繳,其間醫保待遇予以支付。參保關系轉入我市前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滿2年或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切換為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的,在我市首次參保繳費當月(再次繳費次月)起享受待遇;切換為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的,按中途參保有關規定執行。中斷繳費期間的保費補繳,按照切換後參保類型的保費補繳規定執行。 (二)統籌區域內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切換。 1.未中斷繳費時參保關系的切換。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轉參職工醫保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轉換。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應在集中繳費期停繳下壹年度保費後,於次年1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我市職工醫保的,自當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我市職工醫保的人員轉參城鄉居民醫保的,應在集中繳費期繳納下壹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自當年12月起停繳職工醫保費,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就業後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在我市首次參保繳費當月(再次繳費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居民醫保待遇自動中止;在轉換險種當年,參保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斷繳職工醫保的,斷繳職工醫保待遇期間恢復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參加我市職工醫保的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停繳職工醫保當月繳納城鄉居民醫保的,自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2.中斷繳費時參保關系的接續。參照跨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關系轉移接續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重復參保清理及退費 同壹時間段內同壹參保人在同壹地區或不同地區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視為重復參保。參保人員在我市和其他地區已出現重復參保的,暫停我市醫保待遇支付,待按下列規定終止重復的參保關系後,確定保留我市參保關系的,恢復醫保待遇支付,暫停期間的醫保待遇予以追溯。 (壹)制度內重復參保的清理。 參保人員在我市和其他地區重復參加職工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就業地參保關系。重復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常住地參保關系。學生重復參保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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