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稅務、民政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房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納入大連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以行政劃撥的方式提供。第七條 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政府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承擔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第八條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書面合同方式約定。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明確在其建築面積中按照規範配建的公***建築等建築面積。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可以依法通過招標、掛牌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也可以由住房保障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按中小戶型設計,單套建築面積多層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層控制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層控制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市政府根據全市住房水平適時調整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控制標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民用建築節能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省、市相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節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向社會公示。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壹) 家庭成員至少有壹人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壹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 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十七平方米(含本數)以下(包括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面積)。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三十周歲。
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按照同壹地址戶口簿記載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所有家庭成員分攤家庭成員全部住房建築面積確定。第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條件情況,適時調整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保障標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 家庭年收入按夫婦雙方和未婚子女上壹年度的收入之和計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住房公積金;
(三)生產、經營、承包、承租所得;
(四)勞務報酬;
(五)股息紅利;
(六)其他所得。第十六條 每個低收入家庭只能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第十七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住房相關證明;
(三)單位出具的家庭成員年收入證明(沒有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四)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第十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購家庭持規定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街道辦事處對申購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初審並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單》,並將申購家庭的材料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所在區設立的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
(三)區分局對申購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核實後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核定申購家庭的購房資格並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建立檔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認定單》;
(五)市住房保障機構就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位置、數量、面積、價格及報名參加搖號的日期和相關要求向社會公告;
(六)申購家庭持《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認定單》報名參加搖號;
(七)市住房保障機構會同街道辦事處、區分局對報名參加搖號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房源和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數量確定參加搖號的範圍;
(八)市住房保障機構公開搖號確定入圍名單和選房批次,在《大連日報》上公告,並向申購家庭發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申購家庭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辦理購房手續。
已經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的申購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購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壹年後方可重新申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