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為D,曾拒絕提供與出口退(免)稅有關的賬簿、憑證和資料,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的,海關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外匯管理分類管理等級為C,省國稅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之壹列為四類。
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還。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壹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返還出口貨物所繳納的國內稅收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國內產品以免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在同等條件下與國外產品競爭,從而增強競爭力,擴大外匯收入。
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為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退還或免征已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的已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有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在國內銷售的收匯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匯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金融出口銷售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銷售出口後才能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出口貨物,而非貿易出口貨物,如捐贈禮品、個人在境內購買並攜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樣品、展品、郵遞物品等。,不能按現行規定退(免)稅,因為壹般不賣。
(4)必須是已收匯核銷的貨物。根據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委托的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在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附加壹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