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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問:非營利組織的認定和免稅申請有什麽要求?答: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宗教活動場所。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活動範圍主要在中國境內;3.所得收入除用於與組織有關的合理開支外,應當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5.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6.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控制在規定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地上年度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上壹年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檢查結論為“合格”;9.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不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二)經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主管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分別向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3)申請免稅的非營利組織應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報告;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4.非營利組織註冊證書復印件;5.申請前壹年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詳細情況;6.申請合格中介機構認證前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7 .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上壹年度年檢結論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8.財政、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四)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原則上每年兩次,即上半年壹次,下半年壹次。經省級(含省級,下同)以上、區級、縣(市、區)級登記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應於每年2月底和10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省級、區級、縣(市、區)級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並提交所需相關材料。各級稅務、財政部門按上述權限共同審核確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並於每年4月底前和12年底前公布。(五)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其所得屬於《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第壹條規定範圍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否則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未經稅務、財政部門認定免稅的非營利組織,其取得的任何收入不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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