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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征收全額開票和差額征收差額開票的區別

差額征收全額開票和差額征收差額開票的區別如下:

1、差額征收全額開票是在開具發票時,按照服務、無形資產轉讓或不動產銷售的全額價款來開具;

2、差額征收差額開票是在開具發票時,以收取的價款減去可扣除的成本或費用後的差額為基礎;

3、稅務申報時,納稅人應按照實際的差額計算應納稅額;

4、差額征稅旨在減少重復征稅,降低稅負。

差額征收的計稅基礎:

1、計稅基礎的確定:差額征收方式下,計稅基礎是指銷售額與購買成本的差額;

2、適用範圍:通常適用於二手貨物交易、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等特定情況;

3、計算方法:計稅基礎的計算方法依據不同的行業和商品,可能會有所不同,需依據相關稅法規定執行;

4、稅率應用:差額征收的稅率可能與壹般征收方式的稅率不同,具體稅率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差額征收全額開票與差額征收差額開票的主要區別在於開票依據,前者基於全額價款開具發票,而後者則依據扣除成本或費用後的差額,兩者均旨在實現稅收的公平性,避免重復征稅,並在稅務申報時要求納稅人根據實際差額來計算應納稅額,以此降低整體稅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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