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賬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成果,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稅所得額和稅額,並向稅務機報送有關賬簿、資料的壹種征收方式。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填寫納稅申報表,納稅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直接核定應納稅額,根據稅法規定分期征收稅款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
審計收集和定期定額收集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定期定額集合簡稱“定期定額”,也稱“雙定額集合”。納稅人先申報自己的生產經營和應納稅額,再由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壹定時期的稅收征收率或金額。
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壹種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壹些營業額和收入難以準確計算的小納稅人。
審計的收集也稱為“審計收集”或“自報審計”。查賬征收由納稅人根據賬簿計算繳納,然後由稅務機關核定。如有出入,納稅人可以多退少補。這種收款方式主要用於已經建立會計賬簿、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會計賬簿、憑證和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2.批準的範圍不同。
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範圍是生產經營規模較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此外,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
查賬征收核實的範圍是查賬困難的情形,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設置而未設置,或者雖設置了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完整的。其中包括個體工商戶、小型企業、企事業單位。
3.批準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
定期定額核定是壹種預核定,壹種預推定,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稅收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稅收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說是預先確定了壹個繳納標準,相關納稅人必須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按照這個標準進行申報。
查賬征收是指納稅人違反申報義務,或者其他記賬、保管憑證等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核查,申報後參照申報進行稅務核查。它是對已經發生的稅收事實的推定,以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
4.驗證程序是不同的。
配額定期采集和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報、配額核定、配額公示、上級審批、配額發放和配額公告六個必要環節。然而,審計收集和核實的程序相對簡單。壹般要經過幾個環節,如自行申報、配額核定、上級審批、配額下達等。,且不定期的配額收集和驗證程序復雜。
上述審核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的區別。更多會計知識,請持續關註深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