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優惠政策摘錄壹、稅收優惠政策
(1)殘疾人提供的個人勞務免征營業稅。
(2)殘疾人收入由納稅人申請,報市地稅局審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未中途轉入街道辦事處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4)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獨立於住所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1、煙草制品新零售點,新零售點與現有零售點的距離應不小於30米;
2、在副食、小百貨等綜合批發市場,需要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每個市場最多設置兩個零售點,新零售點與已設零售點的距離應不小於30米;
3.申請人持有當地法律部門出具的殘疾、下崗失業、貧困等合法證明的,以及列入百珍連鎖超市千村放心店項目建設的連鎖經營店、放心店,在同等條件下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並給予適當照顧,可放寬間距限制,但新設立的零售點與已設立的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15米。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制定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舉行聽證會後確定零售網點的合理布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