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上壹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稅務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定。國務院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稅收征收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扣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稅方式、稅收征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等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款、開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
(1)罰款;
(二)沒收財產和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未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發放稅務登記;
(二)為境外經營活動開具和出具完稅憑證和稅收管理證明;
(三)行政賠償;
(四)行政獎勵;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質行為。
8.未依法確認納稅擔保的。
9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評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門停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