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銷售的貨款,不入公司帳戶,公司也不開發票,則不屬於公司行為,更談不上偷稅。1.所謂偷稅是將虛假的進項發票進行抵扣,達到少交增值稅的目的;2.銷售不開票,但貨款入公司帳戶,這叫逃稅,就是該交的稅妳沒交。所以就看妳要銷售的貨源是哪裏的,如果是外購的,那麽妳就要先處理庫存的問題,庫存交代不過去,後面的銷售就不可能進行,也就是說最好連庫存賬也不體現,並且不能與供貨方直接發生資金往來,最好中間找人再過壹道手,當然發票也不能要,至於購貨用的資金在賬上如何處理,就看妳自己的本事,至少不能讓別人壹下就能看出這筆支付款是用於購貨的。 不知道公司蓋章的是什麽東西?如果是發貨證明,我想妳既然不開發票,那麽這張發貨證明只有在兩種情形下會出現,壹是貨物質量出現問題發生糾紛時,購貨方向妳公司索賠,如果這樣的話,妳可以推說公司並沒有收到妳公司款,妳們可以退貨給我司。二是購貨單位出現其他問題而牽連到妳公司,這種情況屬於很冤!所以發貨證明就是這些隱患,而只有第二種情況才會牽扯到稅務局介入。如果是收貨款的收據蓋章,則只能說妳公司收過此筆款,但不能說明是銷售款,可以說是預收款、定金之類的,當然要額外準備壹份合同配合這種解釋成立。而且向這種情況,壹般稅務局不會主動來查,除非有人舉報,但妳事先有準備的話,也可以把“黑”的解釋成“白”的,就看妳準備的夠不夠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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