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比較“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

比較“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 訴訟 作為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制度,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規範稅務行政行為,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途徑。 (1)性質和審查原則不同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 擔保人 )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壹級稅務機關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依法作出裁決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活動,是稅務機關壹種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稅務行政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保護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是壹種司法救濟制度。兩者在行為性質和審查原則方面有以下兩點區別: 第壹,從行為的性質來看,稅務行政復議只是稅務機關內部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屬於行政審查活動,具有初審性質,不具有終局性(國務院的終局裁決例外);而稅務行政訴訟是通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和裁決的壹種司法審查活動,是稅務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具有終局審查的性質。 第二,從審查的原則來看,稅務行政復議可以同時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申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時,還可以對該依據提出附帶審查申請(規定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地稅機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規章除外);而稅務行政訴訟僅局限於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審查合理性為例外),只審查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為了充分保證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獨立性和自由裁量權。 (2)在適用上的順序不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 強制執行 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除***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回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壹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壹)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壹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以上就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上一篇:租辦公室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嗎?稅率是多少?
  • 下一篇:部門工作自查報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