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規定,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這就給資產做出了明確的定義。所稱資產損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57號)給出了範圍,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什麽情況下企業發的資產損失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怎樣扣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有哪些註意事項?
壹、發生損失的確認與扣除年度
根據25號公告規定,企業實際發生資產損失方可進行確認,什麽是實際發生?如果是實物資產,發生損失時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容易確認;對貨幣性資產和投資損失的確認,就會有壹定難度,對此,25號公告第三章資產損失確認證據做了詳細規定,這就需要企業財務人員具有職業判斷能力。當妳準備確認損失前,先要熟悉這壹章規定內容,“對號入座”,只有滿足條件,方可以進行賬務處理。因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稱作實際資產損失。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條件的損失稱作法定資產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這就說明確認損失的基本條件壹是實際發生,二是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對那些潛在的,無法確認的損失沒必要確認,也不應當確認損失。假如企業發生了實際資產損失,當年未進行確認扣除,也可以在以後年度通過“專項申報”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為五年,特殊情況,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可適當延長。大家細心閱讀25號公告就會發現“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如果妳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滿足25號公告第三章規定條件時再在這個年度進行申報扣除,不能追補扣除。特別提示,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2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壹並向稅務機關報送。這項規定與以前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發生了很大變化,不但取消了稅務機關層層審批,還在申報期限上也給予充分的準備時間。這裏特別要向納稅人提示的是:在申報前對資產損失的類型要進行區分,即根據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清單申報,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就可以了。清單申報只有以下五項:(壹)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除此之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這壹點,筆者還要強調按25號公告第三章的規定要件“對號入座”,缺壹不可。如果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報。
三、註意事項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前前後後歷經三次修改,先是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然後是國稅發[2009]88號文件,25號公告是第壹年實施。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都是第壹次嘗試,難免會出現壹些具體問題,這裏給大家說壹下幾個需要更新的理念。
1、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權,也不再劃分金額的大小,只是需要納稅人自行判定,屬於實際資產損失時采取“清單申報”;法定資產損失采取“專項申報”並且都是在匯算清繳期壹並申報。
2、改變了“永久性損失”和“數額較大”需要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的要求,納稅人只需要在申報時提供“資產損失確認證據”。涉及清單式申報時,要將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3、25號公告對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有特殊要求,如果涉及的納稅人,在申報損失時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