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壹、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主要區分兩種情形,壹是壹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二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壹)壹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由轉讓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稅率,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政策規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稅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同時,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規定:財稅〔〕47號文件規定,自6月1日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揭牌運營,該系統是經批準,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主要是組織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規定: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三、優先股轉讓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規定:財稅〔〕46號文件規定,自6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與普通股比,優先股是公司在籌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的股票,這種優先權主要表現在:壹是優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好壞而波動,並已可以先於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二是當公司破產進行財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余財產有先於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但優先股壹般不參加公司的紅利分配,持股人亦無表決權,不能借助表決權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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