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晚北京限購政策規定:外地人在京需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限購1套住房。此前關於納稅記錄的認定,是5年期間,每年至少壹次納稅記錄即可。此次新的公告發布後,就改為往前推算的5年裏,每個月都要有納稅記錄,這是對購房資格認定的進壹步從嚴。
以下是通知全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
會關於進壹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
為進壹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相關政策執行標準,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 進壹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第六條關於“...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規定,現就“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標準公告如下:
“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從申請月的上壹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其適用的計稅期間,從申請月的上壹個月(或上壹季度)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或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政策執行標準自2017年3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3月22日
解讀:60個月連續繳納個稅 中斷不超三個月視為連續繳納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同時發布了相關解讀。按照規定,“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形審核認定:
壹是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因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工資、薪金等所得的個人,從申請月的上壹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個人,根據各自適用的計稅期間,采取按月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壹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采取按季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壹季度開始往前推算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且不超過三個月的,視為連續繳納。
說明個稅繳納也需要采取此類嚴格認定的標準。這也使得個稅繳納和社保繳納的差別減少了。所以,此次政策出臺也是規避了部分購房者鉆漏洞的做法。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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