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工商局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並出具《企業名稱和品牌預先核準通知書》;
2.拿到會計師事務所的銀行確認函;
3.去銀行開公司驗資賬戶;
4.辦理驗資報告;
5.在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6.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機構刻制公章和財務章;
7、憑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8.憑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到銀行開立基本賬戶;
9.稅務登記;
10,領購發票。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決定受理的申請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登記,並向申請人出具準予登記通知書。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並填寫申請材料核實報告。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2.以郵寄、傳真、EDI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並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3.登記主管機關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營業執照。
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個體工商戶不予登記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蓋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