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的行政處罰。
規劃、環保、衛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第七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本轄區的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和群眾監督機制。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文明意識,提高市民的公***衛生道德水平。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進行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監督。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要求是: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現象;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無汙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無違法飼養禽畜;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采取措施組織滅殺老鼠、蚊子、蒼蠅、蟑螂。第十壹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區由受委托的物業管理者負責,沒有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區、街巷由居委會負責;
(二)旅遊景區、旅遊景點、商業網點、倉儲區、保稅區、科技工業園區、口岸、機場、車站、港口、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範圍內由本單位負責;
(四)商品市場、個體門店、攤檔等經營性單位由經營者負責;
(五)建築工地及未竣工驗收的住宅小區、道路、市政公***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各項責任區的界限以用地紅線為界(不包括紅線內的主次幹道)。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區建設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具體責任,由區建設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區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責任人履行責任。有關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對責任人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或者清掃保潔質量不符合責任制具體要求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築景觀、公***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和招牌等戶外設施及公***場所方面的要求。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時,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職責及時組織修復。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立警示標誌,並在發現問題的8小時內,更換、正位或者重新安放(在建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未及時更換、正位或者重新安放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