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擴大試點和全面推廣工作的通知
京公發[2011]56號
各區縣總工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工會、各行業工會、各局工會、各集團公司工會、直屬基層工會、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
工會經費(預備費)稅收征收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項工作積極推進,取得了良好效果。市委市政府決定從2011年7月起,分步實施工會經費(預備費)稅收征收試點推進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1.7月11日起,將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稅收征收試點範圍擴大到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門頭溝區、順義區行政區域(以下簡稱“試點推進區域”)。2011 10 1正式開始試點推廣區域的征集工作。
對試點推進地區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2011年6月前應繳納的工會經費(籌備經費)仍按原渠道自主歸集,自2011年7月起不再自主歸集。2011 7-9月份應繳納的工會經費(預備費)於5438+00年6月份通過稅收征收。
二、自2012 1起,將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稅收征收範圍擴大到本市行政區域,征收工作同時啟動。
非試點地區的繳費單位,2011之前應繳納的工會經費(籌備經費)仍按原渠道自主征收,從20110起不再自主征收。20110至12應繳納的工會經費(準備經費)於2012+08年通過稅收征收方式征收。
三。試點擴大期間,工會組織關系和稅務登記地在西城區、豐臺區、昌平區(以下簡稱“原試點地區”)部分街道和試點推進地區範圍內的繳費單位,以代收代繳方式收取工會經費(預備費)。對原試點地區和試點推進地區工會組織關系和稅務登記地不同的繳費單位,2012至1期間通過征收方式征收工會經費(預備費)。四、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稅收征收管理擴大試點等事項,按照《北京市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稅收征收試點管理辦法》、《北京市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稅收征收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抵扣憑證》(2011號)的規定,自2010、1號之日起,在稅務機關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交的工會經費也可依據合法和
六、原試點地區的工會和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原工作安排,深入總結前壹階段稅收征收試點工作經驗,繼續做好下壹階段的工作。
試點推進地區的工會組織和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宣傳輔導,通過發放宣傳單張、上門講座等方式,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宣傳工會經費(預備費)征稅的意義和作用,切實做好繳費單位的繳費輔導工作。同時,工會組織要做好收費信息調查收集工作,推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非試點地區工會組織和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宣傳輔導。同時,工會組織要做好收費調查和信息收集工作,摸清收費底數,為稅收征管打好基礎。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6月29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