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辦教育機構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的,經認定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後,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下列五種收入可作為企業免稅收入:
1.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 .符合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規定;
4.非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產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所得。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明確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的有關問題,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活動範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3.所得收入除用於與組織有關的合理開支外,應當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
5.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6.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對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控制在規定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地上年度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上壹年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9.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不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
二、營業稅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服務營業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6〕3號)規定,學歷教育學校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錄取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並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學生學歷得到國家承認的普通學校和各類學校。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和國家不承認學歷的其他教育機構。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服務收入,是指向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註冊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營業稅的教育服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