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指的是不按法律規定期限履行繳納費用義務的人,依法由行政機關加收的費用。
壹、滯納金的標準: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計算加收滯納金的作用:
(1)?稅收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占用國家稅款的經濟補償,帶有經濟補償性質;。
(2)?稅收滯納金較高的負擔率(按新法每日萬分之五換算相當於銀行年利率的 18%),帶有明顯的懲戒性質。
三、滯納金算什麽費用:
滯納金就是信用卡使用用戶在還款日到期前還款金額未達到最低還款的時候,收取的罰息費用。滯納金的收取壹般來說是按照未還款部分的5%進行收取,銀行還會每天再對滯納金收取萬分之五的利息。
滯納金:
壹、滯納金的計算公式:
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二、計算滯納天數:
1、在實際計算納稅期限時,應從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第二天起計算,當天不計入。
2、繳納期限的最後壹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周末或法定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
3、如果稅款繳納期限內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則不予扣除,壹並計算。
三、滯納金有關規定:
1、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2、由於不同稅種、不同行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不同,使得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時間不盡相同。